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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炒作? | 共享经济相关问题之浅见

2017-09-15 高俊 何静 中伦视界

共享经济,又称分享经济,通过对闲置资源的重新配置,满足社会公众现实需要,通过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共享经济不仅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也为传统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2016年,中国共享经济成爆炸式增长。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5月9日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规模达39450亿元,增长率为76.4%;2016年我国共享经济的提供服务者人数约为6000万人,比上年增加1000万人;共享经济平台的就业人数约585万人,比上年增加85万人。除了数据给人的震撼外,对于共享经济,人们最直观的感受莫过于打车软件如何改变着大众的出行方式,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各色共享单车,以及写字楼下往来穿梭的外卖骑手。

 

在今年的两会上,以“互联网+”为特征的共享经济也成为代表们热议的话题之一。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支持和引导分享经济发展”;7月3日,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等八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意见》”),以引导共享经济更好地发展。体而言,政府对共享经济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但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张,共享经济也面临监管体系缺失,法律规定滞后,行业标准缺失,消费者权利和信息安全保障不力,不同主体,如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的权责任何配置等一系列亟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首先应谨防投资者和商家滥用和炒作共享经济的概念。继共享单车的火爆之后,一些本默默无闻的行业为博人眼球,也纷纷冠以“共享”头衔。各种打着“共享经济”旗号的产品层出不穷,如共享雨伞,共享篮球,共享充电宝,共享睡眠舱,共享纸巾,共享马扎等,其中不乏“挂羊头卖狗肉者”。这不仅导致愈来愈多的项目或产品趋向同质化,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甚至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骗人圈钱的机会。以前段时间被曝光的“共享红酒”为例。某商家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称“既能免费喝红酒还能赚到钱”。但“共享红酒”的实质却是通过推广、消费红酒获取提成,以一定的奖励为诱饵,诱导用户层层发展“下线”。这样的“伪共享”项目不仅背离了共享的初衷,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犯罪。投资者及商家不应为了短期的“吸睛”或“逐利”就盲目跟风,忘记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是确保共享经济能走的更远更稳的关键之一。尽管《意见》中多次提到要“维护消费者利益”,并明确指出“各部门要担起责任,主动作为”。但“维护”二字不能只是一句口号,而更应落到实处。在最近媒体曝光的首家跑路共享单车“町町单车”事件中,不少用户因“町町单车”经营者未退还押金,多次尝试向当地工商部门、消协和警方求助,但至今仍无相关部门愿意处理此事。政府部门这种“踢皮球”式的管理方式反映了共享经济监管体系的滞后。政府机构的不作为会大大降低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者的违法成本,促使一些不法经营者更加肆无忌惮。要想更好地发展共享经济,监管体系的建立及各部门间的权责明晰必不可少。


《意见》中还提到因根据共享经济的不同形态和特点,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责任及义务,明确追责标准和履责范围。从经营特点看,目前大众所熟悉的共享经济项目有的属于“平台类”,如分享住宿平台爱彼迎,小猪短租等,他们并非具体服务的提供者,而更像是一个将供需双方链接起来的媒介,更多的是向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除平台本身的经营要符合法律规定外,平台类经营者所遇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可能更多来自具体服务的提供方,例如房东侵犯房客权利案件等。因此,平台类经营者应建立相应规则,严格落实服务提供者主体资格审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并积极协助政府监督执法和权利人维权。如果因平台提供的服务出现问题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平台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出台之前,网约车平台并不与网约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网约车平台向用户提供的是第三方平台的信息服务,而不是运输服务。为了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暂行办法》不仅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还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乘客负有法定的运输合同义务。《暂行办法》同时还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是说,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网约车平台公司需对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雇主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专车服务的共享属性,私家车主往往是专车司机的主要来源,而私家车主与专车平台之间并不一定存在雇佣关系。如果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私家车主的侵权行为导致乘客受到损失,乘客还可以诸如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等为由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责任。总体来说,《暂行办法》加大了对用户的保护力度。


有的共享经济项目更类似于“自营”性质,即其本身就是共享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他们所面临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更多来其自身提供的产品以和服务。以共享单车为例,如共享单车刹车失灵导致用户摔倒受伤,儿童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事故,以及上述提到的无法返还用户押金等。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属于经营者,用户是消费者,因此双方的法律关系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果用户可以证明其人身或财产损害是由单车本身缺陷或者经营者未尽到相应的维护管理义务而造成的,可以要求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承担责任。

 

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8月3日公开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还要求共享单车经营者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针对儿童骑行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骑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指导意见》也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共享单车经营者除了要严格实施用户实名制以外,还应同时加强安全宣传,让用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要求和产品的使用规则。

 

针对押金和预付金问题,共享单车“1对N”的押金和预付金模式,使得每一辆共享单车都如同一个小的银行网点,具有吸储的功能。《指导意见》要求共享单车经营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同时还要求经营者建立和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以尽可能减少押金资金规模,防止形成资金池。但由于《指导意见》仅仅是确立了“行业规范”的制度架构和管理模式,为了切实落实《指导意见》,政府还应出台更多的配套规定,包括对违反《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经营者给予何种惩罚措施等。

 

此外,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亦是共享经济面临的重要问题。以网约车平台为例。《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与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的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对于共享单车,《指导意见》则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并且,《指导意见》还要求运营企业采集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在境内运营中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如果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经营者还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除了防止共享经济概念滥用,加强消费者权益和信息安全保障外,共享经济本身所带来的一些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例如共享单车过量投放造成资源浪费,占用人行道、居民小区空地等公共空间,无序停放导致新的交通拥堵,以及人为对共享单车的损坏及占为己有等。由于立法天然具有滞后性,因此相关部门应在考虑、兼顾各方利益的情况下尽快出台具体规定,引导共享经济的发展。共享经济项目的管理人应制定相应的使用规则及惩罚措施,尽量减少项目本身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应增强社会责任感,合理利用共享资源。如此,共享经济才能走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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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俊  律师

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合规/政府监管,诉讼仲裁,公司/外商直接投资


何静  律师 

上海办公室  争议解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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